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評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一、金融機構應就整體電腦系統(含自建與委外維運)依據本辦法建構一
    套評估計畫,基於持續營運及保障客戶權益,依資訊資產之重要性及
    影響程度進行分類,定期或分階段辦理資訊安全評估作業,並提交「
    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評估報告」,辦理矯正預防措施,並定期追蹤檢討
    。
二、評估計畫應提報董(理)事會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但外國銀
    行在臺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之人員為之。評估計畫至少每三年重新審
    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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