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機構應就整體電腦系統(含自建與委外維運)依據本辦法建構一 套評估計畫,基於持續營運及保障客戶權益,依資訊資產之重要性及 影響程度進行分類,定期或分階段辦理資訊安全評估作業,並提交「 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評估報告」,辦理矯正預防措施,並定期追蹤檢討 。 二、評估計畫應提報董(理)事會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但外國銀 行在臺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之人員為之。評估計畫至少每三年重新審 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