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間,為行銷之目的,而為
共同業務推廣行為、共同使用客戶資料、共用營業設備、場所及人
員或提供跨業之綜合性金融商品或服務等行為。
二、客戶資料客戶資料係指客戶之下列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
、投資資料、保險資料等。但各子公司可依其業務特性,增刪上述
資料之分類與內容。
(一)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電話及
地址等資料。
(二)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
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
等資料。
(三)信用資料:包括退票記錄、註銷記錄、拒絕往來記錄及業務經
營狀況等資料。
(四)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五)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繳費方式、理賠
狀況及拒保記錄等相關資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