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原則所稱受託投資業務人員,係指辦理下列項目之一之信託業經營與管 理人員: 一、與客戶直接接觸,依據客戶需求作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並涉及 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金融商品者。 二、與客戶直接接觸,專職辦理金融商品銷售業務,並涉及以信託方式受 託投資金融商品者。 前項各款所稱之金融商品,不包括存款及授信商品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