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原則所稱受託投資業務人員,係指辦理下列項目之一之信託業經營與管
理人員:
一、與客戶直接接觸,依據客戶需求作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並涉及
    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金融商品者。
二、與客戶直接接觸,專職辦理金融商品銷售業務,並涉及以信託方式受
    託投資金融商品者。
前項各款所稱之金融商品,不包括存款及授信商品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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