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之記名股票,以股東名簿之記載或送
  存證券集中保管之證明為準。但其已轉讓,而受讓人尚未辦理過戶手續
  者,應予扣除。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自行或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其持有股
  份總額應以政府或法人股東持有之記名股票計算。但其指定之代表人自
  己所持有以分戶保管方式提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之該公司
  記名股票,得併入前條持有股份總額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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