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融資融券,應與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各代理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以下稱代理證券商),應與本公司
交換印鑑式樣,並在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設專戶
,以便款項及證券之存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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