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係指出借有價證券予客戶,並約定於一
  定期限內,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業務行為。
  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限額及期限,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出
  借有價證券之金額,以出借當日開盤參考價計算;客戶於期限屆滿前,
  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變更借貸條件。
  第一項所稱之有價證券借貸標的,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或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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