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係指本公司與客戶、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
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並約定於一定期限內,以同種類、同數量有
價證券返還之業務行為。
前項所稱一定期限,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出借有價證券之金額,以出
借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計算;借券方於期限屆滿前,經出
借方同意,得申請展延,並以二次為限,且不得變更借貸條件。
第一項所稱之有價證券借貸標的,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標的,若有附表所列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
指標項目之任一情事者,除列為變更交易或處以停止買賣者,依其公告之
實施日期外,其餘均自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其借貸交易。
合於第三項規定之標的證券,於公告暫停交易期間,不停止其有價證券借
貸交易。但證券交易所依其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宣布暫停借貸交易時,本公司亦暫停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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