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 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有違反本行為規範規定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 基金銷售機構除確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 及銷售業務,其廣告及營業活動得委任其他事業辦理之,但對於該事業辦 理相關活動有違反本行為規範規定時,除確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應依 相關法令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