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理人應依法令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下列足額之營業保證金: 一、擔任一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臺幣三千萬元 。 二、擔任二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 。 三、擔任三家以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臺幣七千 萬元。 銷售機構應向符合前項規定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二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