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應以每屆當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名單,作為規劃安排對
象,如有異動即予增刪調整。
本要點所稱新任之董事,係指第一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者。
本要點所稱續任之董事,係指再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者。
前項續任之兩次間,不以時間連續或持續受聘同一家上市上櫃公司為必要
。如受聘者前次所任公司於其任期屆滿或因故解任以後始上市上櫃者,不
得列為第一次之認定基準。
〔立法理由〕 配合 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
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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