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由各壽險業按月繳入「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專戶」。業者內部則
  以「捐贈-安定基金」科目列支。同時並借記「安定基金」及貨記「安
  定基金準備」作備忘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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