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官候補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比照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任用;並參照公
  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酌予考成、辦理考成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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