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
連任一次,由考試院代表一人、法官代表七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
表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
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會組成後,公告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遴選
委員證書。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配合法官法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關於考試
院代表及法官代表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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