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 連任一次,由考試院代表一人、法官代表七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 表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 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會組成後,公告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遴選 委員證書。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配合法官法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關於考試 院代表及法官代表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