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居留權,係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非本國國民為本國境內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
    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非本國國民於離婚後取得在本國境內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
    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未成年
    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本國境內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
    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非本國國民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七、基於權利遭受侵害之原因,成為非法居留之情形。
八、其他認定可歸責顯然違背法律扶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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