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勞工,係指下列之人:
一、受僱人及其他基於從屬關係提供其勞動力而獲致報酬之人。
二、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
    人。
三、求職者。
本法所稱雇主,係指下列之人:
一、僱用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
    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
二、招收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
    類之人者或建教合作機構。
三、招募求職者之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