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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