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437
人,瀏覽人次:
94618626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及大眾捷運系統 等費,各依定價核實徵收。 如因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 官核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