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地測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實地測驗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分梯次舉行
。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
召集人。
實地測驗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
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
有關團體富有實務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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