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語口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外語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一、外語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
    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
二、外語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
    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
    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
    調、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
三、外語團體討論: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
    持會議能力、外語表達能力、決斷力,及共同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
    外語表達能力及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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