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甲種公職候選人考試及格者,得為省參議員或縣參議員候選人;乙種公
  職候選人考試及格者,得為鄉、鎮民代表,鄉、鎮長或保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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