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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應航海人員晉級考試資格年資採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領有甲種大副或乙種船長證書後,曾任甲種大副或乙種船長二年以上, 並經一等船長晉升訓練結業者,得應一等船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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