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其筆試科目
為一高等會計學與會計報告分析;二審計學;三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四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五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營
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五科。依前條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檢覈者,得予部分免試。其筆試科目為一審計學;
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三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營
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三科。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核定予以筆(面)試者,得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依原核定筆試科目應試。逾期仍未筆試及格,改以筆試
舉行當時規定之科目予以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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