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獸醫科或畜牧獸醫科畢業資格,並在獸醫師指導下協
  助執行獸醫工作二年以上者,得申請獸醫佐檢覈。
  前項所稱獸醫工作年資以規定學歷畢業後年資為限。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