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筆試科目由考選部定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予筆試: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
      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
      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者。
  經核定予以筆試者,應於五年內應試。逾期欲繼續應試,得於期限屆滿
  後六個月內申請保留繼續應試,每申請一次以保留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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