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養師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實際營養工作,指在國內從事左列各款工作之一,並繳有服務
  單位出具之證明者:
  一、營養教育及指導。
  二、膳食供應之監督及管理。
  三、營養規劃及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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