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03日

條文關聯

  申請認可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應繳驗原證書,連同中文譯本以
  及本辦法所定服務年資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件均須經外交部或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經主管機關授權駐外單位
  或代表之簽證,服務年資證件得由航政機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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