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我國與外國締結條約、協定(議),約定各該專門職業執業考試或執業資
格條件相互認許者,於締約或協定(議)範圍內,視為本準則所定專技考
試國際互惠認可。
各類專業團體經所屬職業主管機關授權與外國性質相當之組織簽訂交流協
議、合作備忘錄,約定各該專門職業執業考試或執業資格條件之相互認許
,並經所屬職業主管機關核定或認許者,如該外國已提供相對之減免互惠
時,職業主管機關得為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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