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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3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監察委員遇必要時,得臨時封存該案有關證件,並得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 前項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須加蓋圖章,由監察委員給與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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