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3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監察委員遇必要時,得臨時封存該案有關證件,並得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
  前項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須加蓋圖章,由監察委員給與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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