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行總行設下列各部、處、室辦各該規定事項:
  一、公庫部:掌理各項代理公庫業務之設計、推行、市有證券財務之保
      管及分支庫業務之指導、監督等事項。
  二、企劃部:掌理全行金融業務之企劃與研考等事項。三、業務部:掌
  理全行金融業務之推展、督導與管理等事項。
  四、審查部:掌理全行授信業務之開拓、推展、審核覆審及管理等事項
      。
  五、營業部:掌理各項存款、放款、外匯、國內匯兌、保證業務、國民
      住宅貸款、倉儲,及其他金融服務等事項。
  六、儲審部:掌理存款之吸收、運用及其他與儲審銀行業務有關事項。
  七、國外營業部:掌理外匯業務及其他有關授信業務之作業、營運等事
      項。
  八、國外管理部:掌理國際金融業務、國外分支機構業務及外匯業務之
      管理等事項。
  九、信託部:掌理承銷、代客買賣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之保管、簽證、
      債券發行之經理與顧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信託業務等事項。
  十、秘書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公文檢覈、事務、公共關係、營繕、
      財產管理、醫療保健及其他不屬於各部室之事項。
  十一、徵信室:掌理客戶之信用調查與財務分析,及徵信資料之搜集、
      整理保管等事項。
  十二、資訊室:掌理電子計算機作業及其他與處理銀行業務有關各項機
      器設備之研究等事項。
  十三、經濟研究室:掌理與本行業務有關金融、經濟資料之搜集、研究
      分析、編譯及有關業務發展與改進之研究等事項。
  十四、法律事務室:掌理有關本行涉及法律事務之研議處理及放款債權
      之訴追、保全暨有關章則之修訂等事項。
  前項所列各部、處、室得視實際需要,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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