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戶:指為存管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存 款而設置之帳戶。 二、保管品:指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產契據;其中財產契據,指契約、收 據、借據、信用狀、保管單、履約保證書、證明書及其他權利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