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任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科畢業者。
  二、乙種電匠考驗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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