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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任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科畢業者。 二、乙種電匠考驗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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