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應按下列各款零售物品分類分區劃定攤(鋪)位營業:
一、蔬菜類:各種蔬菜。
二、青果類:各種青果。
三、獸肉類:豬、牛、羊等獸肉、內臟及其加工品。
四、漁產類:各種魚蝦、貝介類及其加工品。
五、家禽類:雞、鴨、鵝等家禽類及其加工品。
六、糧食類:米、豆、麵粉及雜糧。
七、花卉類:各種花卉。
八、雜貨類:各種日用雜貨及食品之加工品。
九、百貨類:各種日用百貨。
十、飲食類:各種餐飲。
十一、其他經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核准者。
前項市場攤(鋪)位區位配置方式及各業種數量,得由市場自治組織或管
理委員會參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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