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民有零售市場應設置市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由市場
  所有權人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推選委員組成。
  管理委員會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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