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區道路:指臺北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附屬工程:指市區道路條例所稱附屬工程。
三、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
    道、瓦斯、輸油、輸氣、通訊傳播、路燈、交通管制設施或其他經市
    政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路或纜線及其附屬設施。
四、路基: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及為使路基穩
    定所形成挖、填土之邊坡。
五、路面:指承受車輛、行人通行部分,在路基以上以各種材料鋪築之承
    受層。
六、人行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通行之地面道
    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七、人行天橋:指市區道路上方專供不特定行人通行之結構物及其附屬設
    施。
八、人行地下道:指市區道路下方專供不特定行人通行之結構物及其附屬
    設施。
九、交通設施:指為維持交通安全與秩序而設置之標誌、標線、號誌、資
    訊可變標誌、交通監視系統、交通偵測系統及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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