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自費開闢計畫道路排水系統者,應繳交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道路長度未達二百公尺者,新臺幣二萬二千三百元。
  二、道路長度二百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公尺者,新臺幣四萬三千九百元。
  三、道路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公尺者,新臺幣八萬一千三百元。
  四、道路長度五千公尺以上未達一萬公尺者,新臺幣十萬五千九百元。
  五、道路長度一萬公尺以上未達一萬五千公尺者,新臺幣十二萬六千六
      百元。
  六、道路長度一萬五千公尺以上者,新臺幣十四萬七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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