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施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審查完竣。但補正期間不計入審
查期間。
審查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管理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審查合格者,本府應核發許可並通知業者繳納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業者
應於接獲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本府簽訂行政契約;未依期限簽約者,視
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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