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審查完竣。但補正期間不計入審 查期間。 審查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管理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審查合格者,本府應核發許可並通知業者繳納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業者 應於接獲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本府簽訂行政契約;未依期限簽約者,視 為撤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