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以下列機關為管理機關: 一、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為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 工程管理處。 二、運動公園為市政府教育局。 三、配合公共工程興建供公眾遊憩之場所為該公共工程管理機關。 四、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所,其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市政 府所屬其他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