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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規則用語,定義如左: 一、路線設施:指路基、軌道、橋涵、隧道、車站、建造物及所附之消 防設施與機電設備。 二、機電設備:指供電、號誌、通訊、自動收費、環境控制、昇降機及 自動扶梯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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