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用語,定義如左:
  一、路線設施:指路基、軌道、橋涵、隧道、車站、建造物及所附之消
      防設施與機電設備。
  二、機電設備:指供電、號誌、通訊、自動收費、環境控制、昇降機及
      自動扶梯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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