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各科、室、老人自費安養中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人民團體組訓、社會活動、合作行政等事項。
  二、第二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低
      收入戶健康保險、平價物品供應、平價住宅管理及居民輔導等事項
      。
  三、第三科:公私立殘障福利機構之輔導與監督、殘障之調查、補助、
      休閒服務與職業重建、按摩業管理、推動改善公共設施便利殘障者
      行動及專業人員之訓練等殘障福利事項。
  四、第四科: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與監督、老人之安養、療養、
      休閒服務與人力資源運用及專業人員之訓練等老人福利事項。
  五、第五科:公私立兒童福利、婦女福利機構之輔導與監督、兒童之保
      護寄養救助、棄嬰之安置與領養,不幸婦女之保護、救助、安置與
      寄養、婦女之成長及專業人員之訓練等兒童、婦女福利事項。
  六、第六科:公私立少年福利機構之輔導與監督、青少年進修、職業訓
      練與就業輔導、青少年保護、安置、生活扶助與醫療補助及專業人
      員之訓練等青少年福利事項。
  七、第七科:社區發展及殯葬服務之推行與督導等事項。
  八、社會工作室: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推動及辦理社會福利調查等事項
      。
  九、老人自費安養中心:老人安養服務,提供實質生活、精神活動、文
      康娛樂、健康指導及專業服務等事項。
  十、秘書室:辦理綜合業務、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並辦理研究
      發展、施政計畫及公文時效管制等業務及不屬其他科、室、中心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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