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當解僱案件及第七款所稱重大勞資
爭議案件之定義如下:
一、不當解僱案件:指勞工因勞動契約終止或其他不法解僱事件,以爭執
僱傭關係存在,且以恢復工作為目的而涉訟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
裁決者。
二、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指爭議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或其他特殊情形經
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者。
本辦法補助範圍為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其中訴訟費
用、生活費用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訴訟費用:包括每一審之裁判費、強制執行費及律師費。
二、生活費用:
(一)全額生活費用:指勞工涉訟或裁決期間無工作收入,且未領取
其他同性質補助者,以法定基本工資一‧二倍核給生活費用補
助費。
(二)差額生活費用:指勞工涉訟或裁決期間有工作收入,且未領取
其他同性質補助,其工作收入低於基本工資一‧二倍者,以其
工作收入與基本工資一‧二倍之差額核給生活費用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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