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定
      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