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業務收入。
  三、代理業務收入。
  四、財產處理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對外舉借之款項。
  七、基金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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