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廁:指本市公私場所中,開放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並經環保局建檔
列管之廁所,包含簡易移動式廁所。
二、廁間:指設有門、隔間板及便器,供如廁使用之獨立空間。
三、便器:指小便斗、座式馬桶或蹲式馬桶。
四、扶手:指設置於便器旁,供使用者攀扶,方便其如廁或起身之輔助設
施。
五、貼心設施:指得隔離座式馬桶坐墊之坐墊紙或消毒座式馬桶坐墊之消
毒液。
六、求助鈴:指設置於廁間內,供使用者於發生緊急狀況時,通知公廁之
所有人、管理人或外界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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