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氣候變遷:指在可比對之時期內,所觀測到自然氣候變化外之氣候特
徵,並可直接或間接歸因於人類活動導致之氣候變化。
二、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三、碳預算:指每一期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上限,以五年為一期。
四、海綿城市:指利用都市可運用之土地及建物空間,以入滲、滯蓄雨水
等方式,如同海綿般吸存水分,達保水、防洪、防旱及降溫等效益之
城市。
五、脆弱度:指受氣候變遷之負面影響及無法因應之程度。
六、維生基礎設施:指能源供給設施(電力、瓦斯及油料等)、供水及水
利系統(自來水、污水下水道及雨水下水道等)、通訊系統(電信及
網路等)與交通系統(道路、橋梁及交通號誌等)之管線、機房設備
及其相關設施。
七、熱島效應:指都市因商業發達、人口集中、大氣污染、交通壅塞、建
築物材質及其本身對風之阻擋作用等因素,使都市溫度較郊區為高之
現象。
八、極端氣候:指天氣嚴重偏離其平均值之狀態,包括乾旱、洪澇、熱浪
及寒害等事件。
九、透水性鋪面:指能讓雨水或其他水源通過,以滲入路基底面,並使水
資源還原貯存於地底之人工鋪築多孔性鋪面。
十、資源化產品:指廢棄物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作為原料或商品之物品。
十一、低碳交通區:指在特定時段內,特定車種(電動車、油電混合車、
氫能車或其他能源車等)、能源效率或每公里碳排放符合一定標準
之車輛,方能進入之區域。
十二、綠色轉型:指經濟及產業發展轉為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促進永續發
展及生態保育模式之過程。
十三、公正轉型:指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綠色轉型
及氣候政策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社區、勞工、消
費者及脆弱群體穩定轉型。
十四、綠能發電廠:指利用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經處理製成較
直接燃燒可有效減少污染及提升熱值之燃料作為料源,轉換為電能
且發電效率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發電設備。
十五、環保綠能循環園區:指以廢棄物轉換為替代燃料或替代原料為目標
,利用綠能發電廠、生質能發電廠、資源回收物細分類廠及焚化灰
渣水洗再利用廠或其他廢棄物再利用設施,進行能資源再利用,並
依技術發展導入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技術。
十六、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技術:指工業產品生產或化石燃料轉換能源過
程中,所排放之二氧化碳,透過不同之技術捕捉,進而利用或封存
。
十七、裝飾燈:指裝設於建築物輪廓或其附屬設施外部,非以提供夜間照
明或安全警示用途之用燈,包含投射燈、泛光燈、壁燈、柱頭燈、
埋地燈及庭園燈等,但不包含配合民俗節慶或暫時裝設之用燈。
十八、氣候變遷風險:指人類大量排放溫室氣體引發全球氣溫增高,導致
異常氣候事件發生頻率增加,對城市環境、民眾生活、企業營運、
生物多樣性與生態保育等可能造成之危害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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