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審議地區、大規 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之審議。 二、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審議。 三、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興產業或生產型態改變之產業,申 請調整其使用組別及核准條件之審議。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須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