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審議地區、大規
    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之審議。
二、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審議。
三、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興產業或生產型態改變之產業,申
    請調整其使用組別及核准條件之審議。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須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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