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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都市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基地之開發,應考量本市山坡地生態保育、環境品質及防災計畫之整體發 展政策,避免過度或不良之建築開發行為,以防止對基地安全、環境景觀 及自然生態產生負面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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