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為管理機關。
市政府為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基金,應設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
重置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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