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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為管理機關。 市政府為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基金,應設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 重置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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