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辦理本市區段徵收土地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應以公開
招標方式為之。依前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設定地上權者,並應於公開招
標公告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及徵詢意見。
公開招標公告得依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不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土地標示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
四、土地開發建設期限。
五、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期限。
六、投標資格。
七、受理投標期間。
八、標售、標租底價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及地租。
九、押標金金額。
十、領取投標須知、標單之時間及地點。
十一、投標應備書件。
十二、開標時間及場所。
十三、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地上權權利金、地租之繳交期限及方式
      。
十四、土地點交方式及期限。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除於本府及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公告欄或
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場所公告外,並應於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管理機關網站
公告或刊登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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