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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役政活動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場地使用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 與兵役行政相關之宣傳活動。 二 足以增進臺北市市民參與藝文、休閒、民俗或學習之正當、公益性 活動。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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