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受配單位)其經費列入總預算內,並
  依照編制員額(包括臨時編制)核准任用之員工暨其父母、配偶、子女
  (以下簡稱親屬)依照現行待遇規定。享受生活必需品無償配給(以下
  簡稱實物),每月配給定量實物一次,但受配員工或親屬均不得重領、
  兼領。
  各級公營事業機構及專案核准配給實物之編制員工(包括臨時編制)其
  親屬得比照前項規定由各單位自行籌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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